有“流程”就不要“管理规定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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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管理规定”与“流程”是两种不同维度的内容,“管理规定”是纵向,“流程”是横向,两者良性共存

在组织中,尤其是国企、军工企业或政府事业单位,“制度”或“管理规定”文件满天飞。在“流程”得到持续发展的今天,在很多人眼里,觉得“管理规定”很low,且看起来与“流程”格格不入,应该消除“管理规定”。

事实果真如此吗?不尽然!

“管理规定”与“流程”有其共性的一面,也有差异的一面;在企业管理中,应该避免两者共性部分的重叠和冲突,放大差异部分的应用。

怎么说呢?不妨先从两者的基本内涵说起。

通常来说,“管理规定”,指的是组织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所制定的相应措施及要求,要求所属部门和下级机构贯彻执行的制度性文件,如“生产安全管理规定”、“供应商质量管理规定”等;而“流程”,指的是组织就某项业务实现所制定的路径、方法及规则等要求,是制度性、经验性的文件,如“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流程”、“供应商考察流程”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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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以上内涵看来,“管理规定”更加关注管理要素,如“生产安全”、“供应商质量”——这些管理要素,可能需要多个过程、多种手段的运行和实施,才可以实现管理目标;而“流程”更加关注过程,如“供应商考察”、“生产安全事故处理”——用于描述业务实现过程中的方法和要求。

所以,我们可以理解,“管理规定”与“流程”是两种不同思考维度的内容,“管理规定”是纵向的,“流程”是横向的,如同以下图形的关系一样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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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就是说,一份“管理规定”可能需要多个“流程”来支持其落地,一个“流程”也可能同时支持多个“管理规定”的部分或全部要求的实现;当“管理规定”的内容所描述范围可以通过一个末级“流程”来实现的,应避免使用“管理规定”,转而选择“流程”。

从管理实践的角度来看,有了“流程”,也不可以完全取消“管理规定”。

虽然都在提“流程型组织”,但“职能式管理”不可避免。职能式管理的最大特点,就是基于对象、面向要素的纵向考虑,不管是组织内部还是组织外部(政府监管机构、客户、社会团体等),均是如此。基于对象和要素的综合思考而形成的统一、完整措施和要求,是职能式管理的有效抓手,比如对于军工企业的保密要求,一定会有“保密管理规定”,以此明确企业在各个有关事务、各业务环节中的保密措施及要求,而不是直接落实到各个相关“流程”中,否则措施和要求会过于分散。

因此,“管理规定”与“流程”共存是无法避免且是必须的,应尽可能多地从某一管理对象和要素的总体和综合上考虑构建“管理规定”。


那么,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?或者应该如何构建两者共存的管理体系?受篇幅限制,在此仅给出概要说明。

基于在组织内已有大量管理规定的情形(企业通常情形),可以按照以下思路开展梳理和迭代优化:

1)对组织内的流程进行系统化梳理(流程架构设计是有效的方法,但非必须),形成完整流程清单,并基于各业务场景构建匹配的端到端流程;

2)分析“管理规定”,列出所有管理对象和要素清单,提炼、分析和优化相应“管理措施和要求”;

3)将各管理对象和要素的“管理措施和要求”分配到对应的流程中,在流程梳理和优化中,落实这些“管理措施和要求”;如果某管理对象的“管理措施和要求”只落实到某一“流程”,则取消该“管理规定”;

4)通过流程系统性梳理、分析和优化,就某管理对象和要素的“管理措施及要求”进行优化调整,以此推动“管理规定”的优化。

通过以上两者良性互动和持续迭代优化,终将实现两者共存且相互支持的管理体系,共同支持和管控业务高效运行。